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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铸魂 德润人心
——《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出台记
2020-09-30 11:18:06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郑新凤  

●三明日报记者 刘莉婷 通讯员 吴 敏

一次停车让行、一场文明之舞、一个善意微笑一片整洁社区、一条干净楼道……这是三明这座城市美丽的文明风景线。如今,抵制不文明行为有了法律武器,“文明三明”这张城市名片就能擦得更亮。

9月29日,《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予以批准,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由此,我市首部关于“文明”的地方性法规孕育而生。

从公共场所到交通出行,再到社区环境,人们的生活习惯都将因这部法规而悄然发生改变。

法促文明

文明,是一座城市的温度。文明行为是文明素质的外在表现,是衡量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内核”。

我市是全国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发源地,并于2015年获得“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如何将文明“软力量”转化为城市“硬实力”?我市迈出了一步又一步扎实的脚步。

2017年7月,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政府规章——《三明市市区文明行为促进办法》,进一步巩固提升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制度化。

去年,中共三明市委九届九中全会作出关于做好“四篇文章”的重要部署。“文明三明”成为做实“四篇文章”的重要部分。“满意在三明”品牌,也因为有着鲜明的期待和追求,传递着三明文明前行的力量。

然而,文明的建设不能仅仅只有“软约束”,还需为城市文明大厦搭建起稳固的“硬钢架”。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在实现良法善治,倡导与规范的有机结合上,不断作出尝试、探索和实践。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在《三明市市区文明行为促进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条例》,并将其列入立法计划,作为2019年审议项目、2020年继续审议项目。

“引导和促进公共文明行为,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以法促文明,让城市更美丽!”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林承日道出了《条例》制定的初衷。

《条例》破茧而出,与《办法》相比,适用范围由市区扩大到了全市范围,并注重对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综合、系统的规范,建立更为全面的公共文明促进工作实施保障体系,设置重点治理清单,规定法律责任……有法可依,有径可循,三明的文明更将熠熠生辉。

聚焦热点

文明是一种品质,也是一种修养,它体现在城市生活的细节之中。

可是,日常生活中,有时会出现一些不文明行为,如行人翻越隔离栏,市民高空抛物,广场舞扰民等。这些不文明行为给城市带来了瑕疵。怎样推动市民文明行为的养成,成为一座城市不可回避的问题。

《条例》分为五章,共三十二条,不仅立足于高站位,更着眼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公共场所中,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礼仪,文明就餐,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交通出行中,公民在驾驶机动车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需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车辆;在社区中,公民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不侵占或者损坏公共场地,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条例》既有宏观价值的引导,又有具体行为的规范;既有对普遍性问题的概括,又抓住了公共文明行为促进的热点、难点、关键点。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给人们带来了深刻的教训。《条例》剑指人们不文明的生活和饮食方式,规定公共场所推行分餐制,患有流感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应佩戴口罩等。

从疫情防控,到野生动物保护,再到制止餐饮浪费,《条例》始终坚持鲜明的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与国家最新政策要求相结合,一把衡量文明素质的标尺正在“竖”起来……

凸显实效(小标)

立良法谋善治,这是法律法规制定施行的初衷。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条例》的时候,就把这样的理念一直贯彻其中。

“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协调、公众参与、奖惩结合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副主任黄圣团认为《条例》很好地贯彻了这一公共文明基本原则。

翻开《条例》,我市在长期精神文明建设实践中,形成的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已化为坚实的盾牌,在充分发挥实效的同时,彰显出鲜明的三明特色。

《条例》从设施建设、文明创建、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等方面建立了完善的实施保障体系。在设施建设上,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交通设施、市政设施等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起未实行业主自主管理又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的基本物业服务;在文明创建上,详细规定了“满意在三明”活动深化、“社区共建联创”“文明劝导”等制度的实施。与此同时,《条例》引入“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并对其中违规吸烟、违规遛犬等不文明行为设置了相应的处罚,这充分体现了德治与法治结合促进公共文明行为的探索。

此外,《条例》还对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曝光和文明积分等制度进行了规定,在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将激励与惩戒相结合,更好地提升《条例》实施的效果。

文明铸魂,德润人心。市人大常委会积极顺应时代要求和现实需要,以法规的强制力强化道德的引领力,为公民道德素质提升和文明三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文明之风,将随着《条例》的施行,吹遍三明的每个角落。

文明是一种品质,也是一种修养,它体现在城市生活的细节之中。

可是,日常生活中,有时会出现一些不文明行为,如行人翻越隔离栏,市民高空抛物,广场舞扰民等。这些不文明行为给城市带来了瑕疵。怎样推动市民文明行为的养成,成为一座城市不可回避的问题。

《条例》分为五章,共三十二条,不仅立足于高站位,更着眼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公共场所中,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礼仪,文明就餐,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交通出行中,公民在驾驶机动车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需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车辆;在社区中,公民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不侵占或者损坏公共场地,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条例》既有宏观价值的引导,又有具体行为的规范;既有对普遍性问题的概括,又抓住了公共文明行为促进的热点、难点、关键点。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给人们带来了深刻的教训。《条例》剑指人们不文明的生活和饮食方式,规定公共场所推行分餐制,患有流感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应佩戴口罩等。

从疫情防控,到野生动物保护,再到制止餐饮浪费,《条例》始终坚持鲜明的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与国家最新政策要求相结合,一把衡量文明素质的标尺正让城市更加文明……

凸显实效

立良法谋善治,这是法律法规制定施行的初衷。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条例》的时候,就把这样的理念一直贯彻其中。

“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协调、公众参与、奖惩结合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副主任黄圣团认为《条例》很好地贯彻了这一公共文明基本原则。

翻开《条例》,我市在长期精神文明建设实践中,形成的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已化为坚实的盾牌,在充分发挥实效的同时,彰显出鲜明的三明特色。

《条例》从设施建设、文明创建、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等方面建立了完善的实施保障体系。在设施建设上,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交通设施、市政设施等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起未实行业主自主管理又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的基本物业服务;在文明创建上,详细规定了“满意在三明”活动深化、“社区共建联创”“文明劝导”等制度的实施。与此同时,《条例》引入“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并对其中违规吸烟、违规遛犬等不文明行为设置了相应的处罚。这充分体现了德治与法治结合促进公共文明行为的探索。

此外,《条例》还对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曝光和文明积分等制度进行了规定,在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将激励与惩戒相结合,更好地提升《条例》实施的效果。

文明铸魂,德润人心。市人大常委会积极顺应时代要求和现实需要,以法规的强制力强化道德的引领力,为公民道德素质提升和文明三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文明之风,将随着《条例》的施行,吹遍三明的每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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