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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社会化调解落地,构建多元化解纷机制的建议
2022-12-20 09:00:00  来源:三元区政协  责任编辑:罗晴  

内容:

一、调研情况

近年来,伴随着国际国内经济下行加剧、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要满足人民群众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需求,适应纠纷的多元属性,必须转变纠纷解决理念,打破司法诉讼包打天下的局面。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式,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力量承担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对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将会发挥出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问题分析

由公权力部门主导下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其无偿的特征,免除了经济困难群众的解纷之忧,是司法领域以人民为中心的生动体现。同时,从整个调解行业看,目前也存在调解力量不充沛、专业度不匹配、商事调解组织数量少等问题。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繁荣和有偿服务的日益成熟,金融、物业、知识产权等领域对纠纷化解的高效性、专业性、权威性需求日益迫切,受市场经济的熏陶,此类领域从业主体也更加愿意通过付费方式购买专业的调解服务,提供与收费水平相匹配的调解服务亦是以人民为中心原则的体现。

三、具体建议

(一)率先试点设立商事调解组织。要加强对专业化调解市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元区作为三明市中心城区,是三明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应当率先试点设立商事调解组织,监督、引导商事调解组织发展、壮大,逐步满足群众对专业化调解的需求。同时,应当打通无偿调解与有偿调解之间人员流通的通道,无偿调解的主体也可以加入到自由竞争的有偿调解市场中来,有偿调解的主体亦能为有需要的群众提供无偿调解服务,形成多元化的调解市场。

(二)真正将调解前置落到实处。首先要做好释法明理,力争调解在前。通过舆论上引导调解、举措上方便调解、经费上支持调解等方式,让更多人接受“调解在前,诉讼断后”的理念,让“遇事先调解”替代“遇事找法院”。

其次应区分纠纷的处理思路。对不适合进行调解的,或者当事人拒绝调解,要求登记立案的,应及时办理立案;对于类案尤其是系列案件,如果对其中个别案件的妥善处理可直接影响对其余批量案件的处理,就应做好释明工作,落实好调解前置,以减少重复劳动,降低诉讼增量。调解成功的,法院及时办理司法确认,实现调解前置与司法确认之间的有效衔接,提高解纷效率;调解不成的,优先选择1至2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进行裁判,充分发挥类案示范作用,以判促调,统一裁判和调处结果,控制诉讼增量。

最后要坚决兑现承诺,确保到期立案。人民法院要畅通和商事调解组织之间的业务联系,切实加强立案保障,对调解期限结束仍未调解成功的,由调解组织直接将诉讼材料、调解材料等移交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登记立案。当事人无需再到人民法院立案,以极大减轻当事人诉累,营造当事人接受调解、信任调解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大力引导专业化人才专注调解。为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帮助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扬长避短,可以建立以“专职调解为主、兼职调解为辅”的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专职调解员结案数量大、结案速度快等优势。人民法院会同司法局,应当共同完善对商事专职调解员的准入、考核、管理等工作,实现商事调解的规范化、市场化运作,推广商事调解激励机制,激发专业化人才的积极性,大力吸引律师、离退休政府工作人员、银行金融机构从业者等专注、全职从事到专业性强、调处难度高的纠纷中来,鼓励他们成为商事调解组织的专职调解员。进一步探索调解员的职业发展路径,设立调解员的分级管理体系,建立社会认同的调解员等级晋升规则,将调解员的等级位次与其调解收费关联起来,以此形成良性竞争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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