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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科技创新容错机制的建议
2022-12-25 19:20:00  来源:三元区政协  责任编辑:罗晴  

内容:

科技创新是瞄准未来的布局,需要国家、省上构建统一的健全的科技创新容错机制,营造宽松环境,宽容并纠正科技创新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失败和偏差,减轻、从轻或免除相关创新责任主体责任,并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最大限度地支持和保护科技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以消除企业对创新风险的顾虑和担心。

一、背景

科技创新是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创新成功能够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保证企业的长远生命力,对国家也至关重要。而创新性技术具有超前特性,需要源头创新,源头创新开始时是少数人的自由探索,从技术发明到产品设计到市场转化再到应用效果的体现,每个环节都有其潜在风险,需要经历多次探索失败。正是由于科技创新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科技创新实际上是一个不断试错、反复探索的过程。这不仅需要企业迎难而上、勇毅前行,更需要政府为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氛围。

2018年1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挑战未知”。但目前我省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科技创新容错机制实施细则,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科技型企业的创新研发之路。

二、意见建议

1.明确科技创新评价体系。容错的前提是明确“有无过错”“谁的过错”等问题,当前,部分科技创新主体容易将“容错”等同“避责”,更有甚者将其视同为违法违纪行为的保护伞。因此,为了确保科技创新容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需要建立健全科技创新评价体系。科技创新涉及面比较广,要建立全面客观、公正权威的评定机构,组建专家组,并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科技教育、司法审判、财政审计等部门充分参与,明确从容错申请到结果公布的各流程各环节,推动科技创新容错工作系统化、科学化。

2.健全科研诚信体系。健全和完善科研诚信体系是科技创新容错机制有效运行的保障。首先,要由信用办、科技、教育、人社等部门参与,建立包括科研机构、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在内的科研诚信体系,完善科研单位及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提高科技信用信息的共享水平。其次,要健全科研诚信奖惩机制,健全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惩戒机制。再次,要构建科技项目信用评价机制,加强科技项目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以及结项与验收等环节的信用评价。   

 3.建立容错司法机制。科技创新并非一帆风顺,除了企业要坚守定力、砥砺奋进外,还需要免除失误责任或减轻从轻处罚,让企业吃上“定心丸”。首先,在科技创新容错实践中,立法、执法及司法机关应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创新型企业沟通,妥善处理涉及科创主体的案件,对科技企业生产经营与创新发展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之外,都应不予以违法犯罪对待,积极营造鼓励大胆创新、勇于探索的司法环境。对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因技术线路选择失误、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等非人为因素,造成创新失败或研发中止的,经公开透明、严密系统认定后,酌情予以从轻、减轻或免责。

4.创新纠错机制。容错不能一容了之,还要纠正错误,让科研风险和工作损失降到最低。首先,健全传帮带机制,组建省级专家团队平台,对有颠覆性新技术的研发,可由企业申请,组织同行业有权威有经验的专家与企业科研人员结对纠错,帮助客观分析犯错或失败原因,找到正确纠错途径,及时纠正科研创新中发生的不当做法,及时弥补过错、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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