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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晒!三明该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绩单”
2020-11-09 11:05:17  来源:平安三明  责任编辑:郑新凤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

三明以雷霆之势席卷黑恶、

如浩瀚春风涤扫污浊

“扫出朗朗乾坤,扫出清风正气”

在全国扫黑办通报“2020年上半年福建省群众对各设区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评价”中,三明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成效明显,以85.29%成绩位于全省第一,比全省平均分81.47%,高了3.82%,充分得到群众认可。

下面跟着平安君

一起走进永安看看

永安扫黑除恶“成绩单”

截至目前,

永安市已判决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2个、

恶势力犯罪集团2个、

恶势力犯罪团伙4个。

典型案例一:

陈某聪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07月被告人陈某聪刑满释放后,为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纠集了多名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使组织不断发展壮大,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陈某聪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张某忠、冯某谷、陈某斌、庄某恩、李某闽、游某辉、吴某斌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某水、魏某强、肖某锦、江某润、陈某滨、赖某法、林某、李某青、管某栋、冯某泉、刘某海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陈某聪为了壮大其势力及扩大影响,于2011年开始在永安市小陶镇小陶村违法建设住宅,并以此为据点,经常召集被告人张某忠、冯某谷、陈某斌等人商议违法犯罪活动,并长期将被告人庄某恩、李某闽、游某辉、吴某斌等人安排在该处吃住,通过设立行为规矩、采取软硬手段强化对组织成员的控制,从而在小陶村周边一带形成影响。

2010年以来,该组织为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多次实施非法采矿、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2012年以来,被告人陈某聪授意冯某谷在永安市小陶镇大肆高利放贷、暴力讨债;

2013年以来,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干预小陶镇范围内的工程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造成小陶镇一定区域内的人民群众心理恐惧。

2015年5月,被告人陈某聪为了当选永安市小陶镇小陶村委会主任,指使、授意组织成员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参与竞选,当选之后,为了把持小陶村委会各项职权,通过安插组织成员被告人张某忠担任村委会关键岗位职务,侵占村集体经济利益、索取及收受他人财物,该组织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小陶村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制度建设,侵蚀基层政权,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2月,在被告人陈某聪的授意、指使下,该组织以永安市天平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为依托,针对已在永安市殡仪馆内经营的永安市大自然礼仪服务中心,多次预谋,由被告人李某闽、游某辉等组织成员对其经营者和员工实施殴打、砸毁财物、辱骂、滋扰等一系列暴力威胁行为,迫使大自然中心退出永安市殡仪馆殡葬服务市场,并引发网络舆情,对永安市殡仪馆殡葬服务市场经营秩序、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判决情况

2019年7月12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对陈某聪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其中,主犯陈某聪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开设赌场罪9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9名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人民币4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案例二:

卢某军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6年5月以来,被告人卢某军、卢某林、卢某某、王某明纠集李某金、彭某阳、王某信、王某亚、周某明、阮某红、何某想等人,形成了在三明市、南平市专门对外从事高利放贷、暴力讨债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

该组织在被告人卢某军、卢某林、卢某某、王某明的组织、领导下,先后在三明市下辖的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大田县、沙县、尤溪县、清流县、宁化县、明溪县,南平市下辖的延平区、建瓯市、邵武市、顺昌县、浦城县等十余个县市区,通过有组织地实施电话、短信、微信滋扰、恐吓、威胁,以及泼油漆、堵锁眼、砸门、辱骂、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殴打、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非法侵入住宅、拉电闸等软硬暴力兼施方式进行非法讨债,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破坏生产经营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已查明该组织实施寻衅滋事37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破坏生产经营1起、非法拘禁3起、故意毁坏财物1起,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被三明公安、南平公安行政处罚5人次,公安机关针对该组织的违法行为,接受报警并出警处理40余次。

该组织严重侵害了三明市、南平市两地区多县市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金融秩序,给当地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干扰多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给被害人及周围边群众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造成多名被害人有家不敢回;多名被害人出售房产及其他资产还钱;多名被害人及周边群众怕被上门报复不敢报警,给被害人亲属、邻居造成极大的恐惧和心理强制。该组织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及周边群众的安全感,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判决情况

2019年4月25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对卢某军、卢建某、卢某林、王某明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卢某军、卢某林、卢某某、王某明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名积极参加者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六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其余四名一般参加者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三:

游某鹏等11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游某鹏纠集被告人陈某乐、吴某强、张某康等十余人先后在福建省漳平市、永安市形成以非法传销为名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在QQ上使用女性的名义以谈恋爱等为诱饵,将他人诱骗到传销窝点后,采取反锁房门、跟随看管等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采取威胁、恐吓、暴力殴打等手段逼迫被害人购买虚构的产品。该犯罪集团先后实施非法拘禁犯罪7起、抢劫犯罪6起,劫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14189.98元。

判决情况

2018年8月20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首要分子被告人游某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其他十名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典型案例四:

陈某清等1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一)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清、游某潮、曾某隆经预谋,先后在永安市陆续纠集被告人廖某伟、林某文、刘某坤等十余人,通过QQ聊天工具冒充女性,引诱被害人下载非法APP“草莓姑娘”、“邻家小妹”等,窃取被害人手机中的联系人信息,诱使被害人裸聊并录制裸聊过程视频,后以向被害人通讯录中人员公布裸聊视频等内容要挟被害人,强行索取被害人钱款。2020年3月25日,该犯罪窝点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统计,该犯罪集团先后向39名被害人敲诈勒索钱款共计16.5万余元。同时,该犯罪集团利用非法APP窃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共计41412条。

(二)开设赌场罪

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清、游某潮、曾某隆、廖某伟先后纠集被告人刘某坤、邓某华(另案处理)等人,在永安市洪田镇预谋开设网络赌场,并约定各自的占股份额。其中被告人游某潮负责提供作案场地、作案工具等事宜;被告人刘某坤负责搭建赌博网站并统计违法所得等。2020年3月25日,该犯罪窝点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查,该犯罪集团的部分被告人还涉及团伙犯罪案外的敲诈勒索、偷越国境和危险驾驶犯罪。

案发后,各被告人委托家属向永安市公安局退出涉案赃款共计228354元。

判决情况

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清、游某潮、曾某隆、廖某伟、林某文、刘某坤等十余人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纠集在一起,分工明确且成员较为固定,共同故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陈某清属首要分子、主犯,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潮、曾某隆、廖某伟、林某文、刘某坤为重要成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对各自所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棠、陈某等十余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典型案例五:

张某文等9人恶势力团伙案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文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永安市区高利放贷,并在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本息时,纠集被告人谢某华、詹某、李某、黄某旺、吴某亮、黄某塔、江某峰、陈某乾、沈某鹏(另案处理)、刘某炳(另案处理)等人采用言语恐吓、滋扰、破坏生活设施、非法拘禁、暴力殴打等方式逼迫借款人归还借款本息。被告人陈某乾还纠集沈某鹏(另案处理)、刘某炳(另案处理)等人采取滋扰、破坏生活设施等方式为他人追讨债务,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生产、经营秩序,形成以被告人张某文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判决情况

2020年7月7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文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其余八名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个月不等的刑罚。

典型案例六:

林某景等3人恶势力团伙案


被告人林某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4月13日被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林某景于2016年1月5日刑满释放后,以其位于永安市****公司的办公室为据点,纠集被告人徐某伟、覃某和赖某军(已判刑)、王某城、林某全(均另案处理)等人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徐某伟、覃某和赖某军等人以被告人林某景曾是重刑犯的涉案背景为荣,日常对被告人林某景都以“进哥”或者“老板”进行称呼,形成相对固定的团伙组织。被告人林某景多次安排徐某伟、覃某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林某景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起,无故殴打他人1起,指使被告人徐某伟、覃某向他人非法追讨债务2起;被告人覃某涉敲诈勒索犯罪2起,参与向他人非法追讨债务2起;被告人徐某伟涉敲诈勒索犯罪2起,参与向他人非法追讨债务1起。该团伙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判决情况

2019年10月22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林某景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一个月十一天;其余两名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案例七:

郑某禄等5人恶势力团伙案



2018年9月中旬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郑某禄、熊某镇(已判决)伙同郑某旭、郑某木、熊某文、郑某铼,先后成立“致远借条”、“鑫顺借条”、“米袋”借款平台等网络放贷公司,形成了利用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网络放贷、并在催讨借款时通过电话骚扰、短信轰炸、发送侮辱、威胁短信、微信信息的“软暴力”手段,对借款人及其亲戚、朋友、同事进行威胁、恐吓、辱骂、滋扰,逼迫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判决情况

2019年12月27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郑某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余四名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案例八:

颜某顺等7人恶势力团伙案


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颜某顺、林生甲伙同被告人郑某榕、苏某令、吴某桥等人,先后以“兴融借条”、“融E借”、“万顺金服”的网络小额放贷公司的名义,在永安市**小区**幢**单元**室和北门小区出租房作为放贷地点,实施网络小额放贷业务,该犯罪团伙利用网络实施放贷期间,通过非法途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7996条用于网络放贷,并要求借款人借款时上传手机通讯录名单和通话清单等资料,当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时,被告人利用电话轰炸软件、编辑侮辱性短信和微信的“软暴力”手段对借款人及其借款人电话通讯录中的亲戚、朋友、领导、同事等人进行威胁、恐吓和滋扰,逼迫借款人及其周边亲友归还借款,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判决情况

2019年11月26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颜某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其他六名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人民币8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罚金。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

厉民之事,毫末必去。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的背后,

无疑是人民群众

不断增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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