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在新的经济形式下,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观念发生深刻变化。以平台物流快递员、网约送餐员等职业为代表的从业人员群体大量涌现,但该群体缺少相应的社会保障和安全生产等法律保护,游离于社会保障安全网之外。职业风险高、职业安全保障缺失、职业风险分担能力堪忧等问题,一旦发生职业伤害,极易陷入困境或引发群体性事件。 目前存在的问题: 1、劳动关系不明确,法律救济渠道不畅。新形式下的劳动用工形式具有灵活多样、管理松散的特点。从业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多为合作关系或伙伴关系,而不是传统的劳动关系。从业人员大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由于他们与平台、代理商之间没有明确的劳动关系,因此发生劳动纠纷后,难以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法律援助等渠道维权。 2、安全基础薄弱,职业风险较高,抗风险能力弱。现有的安全生产监管法规主要规范企业和劳动合同职工、劳务派遣职工的生产行为,因此较难对以民事合作等方式为主的新形式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规范。例如,送餐平台时间管理在遇到恶劣天气、交通拥堵等意外情况确定的送餐时间缺乏灵活性,迫使送餐员进行超速、闯红灯等危险行为。而社会保险政策是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险绑定,统一参保,不允许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建筑业从业人员可按建设项目单独参加工伤保险)。而这些从业人员无劳动关系,他们不能被工伤保险所覆盖,一旦发生职业伤害,难以负担医疗、康复、生活等支出,极易出现因伤致贫、因伤致困的情况。 为此,我们建议: 1、建议人社、司法等部门积极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与当事人协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及关联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在充分保障新形式下用工方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的基础上,将主要依靠体力劳动获取报酬、职业风险较高、能力较弱的群体和行业纳入劳动力市场监管范畴。 2、建议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创新新形式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建议明确用工平台、代理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义务,督促他们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和劳动时间等,提升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同时,应当对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发生总体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职业伤害发生频率高,伤亡多的平台、代理商坚决依法约谈、警告、处罚,从源头上遏制生产经营中重经济利润、轻安全管理的态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