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坚持乡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以建设三明“一区六城”为目标,奋力谱写三明全方位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在建设美丽乡村上作示范。围绕我市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提升、乡村人才培育、文明乡风塑造、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党建引领、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等六个方面实施乡村振兴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离不开乡村古建筑群落、桥梁、庙宇和祠堂等,作为能够集中体现传统文化价值的载体,不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学术价值、审美价值,最重要的是具有精神价值,蕴藏着独特的民族精神。在前几年的美丽乡村建设中,城镇化步伐明显加快,城镇规划体系在不断变化,城镇中一些独具特色的古建筑被单调的砖瓦房所代替,一味追求高楼层和大规模建设,以为推倒旧民居、建起新楼房、亭子、公园就是乡村振兴建设,使得特色古建筑被一些单调的现代建筑所代替,小城镇因此丧失个性,一些有价值的乡村古建筑没有得到妥善保护。 为此,建议:在实施乡村振兴的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区、乡镇党委、政府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和服务职能,把创建工作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结合起来,健全领导机制、工作机制,避免“千村一面”,特别是要针对一些古建筑物年久失修、建筑构件频频被盗等现象,采取一些强求性保护和修缮等措施,做到在不能忽视对古村落的保护,不能抹杀古建筑等农村特色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古村落、古建筑的保护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按照“彰显区域特色、体现农村特点、传承优秀文化”的要求,尤其是对传统民居的修建,要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在改善居住环境的情况下,总体上保持古民居的建筑特色,将历史文化村落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努力建设成为美丽乡村的典型代表;同时,把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村落,作为加快推进乡村旅游业发展的有力举措。从而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努力做到对古建筑的建设性的保护,使乡村振兴的现代城镇化的建设与古建筑的保护相得益彰,相辅相成,进而促进乡村振兴的城镇化建设与古建筑保护利用的和谐共生、协调发展,最后达到双赢共享的目的。 与此同时,美丽乡村建设中古建筑的保护、修缮、日常维护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还有必要增强全民对古建筑的保护意识,让全民积极地参与到古建筑的保护活动中来。乡村振兴还应深入挖掘各地的文化内涵,科学合理地保护和利用古村落、古建筑,让它们成为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的重要推手,把古建筑保护、修缮与利用作为乡村振兴中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的任务之一,以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来优化乡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努力打造出一批体现历史文化积淀的特色乡村,从而才能真正做到对历史文化在保护传承的基础上“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总体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