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2016年2月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验收决定。现将作出的验收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6年3月4日~2016年3月10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传真):0598-8395632 通 讯 地 址:三元区红印山24号 邮 编:36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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