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程平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惯用的诈骗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被告人获取受害人信息并互为添加微信好友后,以对方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并为其办理三倍退款手续为由,诱骗受害人扫描被告人提供的“退款二维码”,但该“退款二维码”实为收款二维码,如果受害人手机里有足够的零钱,钱款就直接转至被告人的银行卡上。2、被告人获取受害人信息并互为添加微信好友后,利用受害人信息并通过网络借款平台申请借款,借款平台将钱款发放到受害人的支付宝或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后,被告人再打电话给受害人,声称由于系统故障,退款数额超出应退赔数额,请求受害人在扣除退款后,把剩余的钱款转回被告人指定的银行卡上。 在此提醒市民:正规购物平台的退款路径应是原路退回买家账户,不需要买家提供个人资料、手机验证码、银行卡号等信息,更不会以链接或二维码形式退款,如有退款疑问或其他需求应通过原有的购物渠道与官方客服进行联系。 五名男子伪装成网店客服,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客服电话,采取虚构淘宝退款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先后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28.96万余元。近日,永安法院审结这起诈骗案件,被告人谢某元、谢某汉、林某洋、赵某、刘某被依法判处五至六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至20000元不等。 2017年12月初,谢某元、谢某汉、林某洋经预谋后决定实施网络诈骗获利。由谢某元纠集刘某,林某洋纠集赵某,谢某汉提议到永安,并购买了手机、手机卡、电脑及网络购物信息等作案工具。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谢某元、谢某汉、林某洋、赵某、刘某在永安市区租赁燕南旧街某处所作为作案窝点,拨打电话冒充网络购物店客服人员,以被害人购买的图书或衣服等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获得三倍退款为诱饵,通过骗取被害人微信、支付宝内的资金及诱骗被害人到网络平台贷款再将贷款骗走等方式先后实施诈骗15起,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28.96万余元。 2018年1月30日,谢某元、谢某汉、林某洋、赵某、刘某在作案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查扣手机、电脑、网络购物信息等作案工具。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谢某元亲属于2018年7月6日向永安法院退出赃款人民币5.8万元,谢某汉亲属于2018年7月9日向永安法院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元。 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元、谢某汉、林某洋、赵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采取虚构淘宝退款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属共同犯罪。五名被告人通过拨打电话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刘某系受他人纠集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谢某元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汉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洋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扣押的作案工具由永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追缴的赃款60000元,发还各被害人;责令五名被告人继续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2.96万余元,发还各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