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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新套路!高薪兼职刷单?这次连甜头都没有就被骗了!
2020-02-10 20:32:00  来源:三元法院 平安三明  责任编辑:郑新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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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哪有免费的午餐,

这不过是诈骗人员设计的

新套路!

案件详情

2016年7月起,被告人易某华为骗取他人钱财租住在三明市区内实施刷信誉兼职诈骗。易某华先是在百姓网、赶集网等网站以每份1.2元的价格向专门出售求职简历的人购买求职者简历,而后将兼职刷信誉的面试邀请通过手机发短信或者网站系统自动发送的方式诱骗被害人主动添加其专门用于实施诈骗的QQ号。

同时易某华在网上找了专门用于实施刷信誉兼职诈骗的网站商场,商场表面是出售衣服等商品,实际上被害人购买的是面额100元的移动、联通、电信充值卡。在被害人加了易某华用于实施诈骗行为的QQ以后,易某华告知他们在指定的网站购买商品可以刷信誉赚取佣金,诱骗被害人购买指定商品。被害人点击其发送的购物链接并购买商品后,易某华就会从网站商城客服处获取到被害人购买的手机充值卡的序列号和密码。

随后易某华将获得的手机充值卡通过其事先在万卡网注册的账号进行出售,并从万卡网账户将钱提现至指定的支付宝账户或银行卡中。经核实,被告人易某华诈骗获利73094元。

案发后,被告人易某华亲属退出赃款共计60000元,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易某华向法院退出赃款13094元,合计退出赃款73094元。

法院审理

三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互联网上散布虚假信息,并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诈骗金额共计730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易某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易某华在案发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易某华案发后积极退出全部赃款,酌定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易某华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其退出的赃款73094元,由扣押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法官提醒

利用网络虚假交易方式刷单的行为,其本身就是一种商业欺骗,当下网络中绝大多数的网络兼职刷单工作都是诈骗。希望大家在网络上找工作要坚持做到以下四点:

1、不要轻易在网上透露自己个人信息,特别是银行账号、密码、支付宝账号等,增强防范意识;

2、对未留固定电话与办公地址广告,在无法确认真伪的情况下,不要轻易相信对方;

3、薪酬明显比市场报价高出2倍以上的广告,不要轻信;

4、招聘方若要求先行缴纳费用或多次索取费用时,应当立即拒绝,发现有其有诈骗迹象的应当立即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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