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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明这起涉黑案,主犯最高获刑17年!
2020-04-02 17:10:33  来源:聚焦三明  责任编辑:郑新凤  

日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林某堤、郑某发等1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进行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为了谋取高额利益,2013年12月开始,林某堤、郑某发陆续网罗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发放高利贷,并逐渐在大田地区形成了以二人为组织者、领导者,范某宝、郑某德、吴某水、叶某兰为骨干成员,张某程、陈某枝为积极参加者,陈某海、范某魁、廖某府、陈某梗、冯某、连某塔、林某霞为一般参加者的结构稳定、层级分明、人员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共计实施19起寻衅滋事、12起非法拘禁、4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起强迫交易、1起妨害作证、9起其他违法行为的犯罪事实及2起组织成员个人犯罪(非组织犯罪)及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秩序。

一审判决

2019年10月24日,清流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林某堤、郑某发等1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主犯林某堤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主犯郑某发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

三明中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判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并根据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自首、坦白、赔偿等认罪、悔罪的量刑情节,判处相应的刑罚,量刑适当,罚当其罪。

故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第四款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五款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1997年刑法)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第七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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