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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未还清可以提前取消失信惩戒吗?信用修复规定出台了!
2020-05-25 17:12:50  来源:三明网  责任编辑:郑新凤  

近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构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通过建立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长效机制,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信用修复机制都有哪些内容

一起和小编看看吧

什么是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是对于已纳入或应当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主观上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客观上不存在逃废债务行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给予区别对待,暂停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进一步激励其自觉履行债务,提升履行债务的能力。

暂停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包括暂不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附条件地暂时删除(屏蔽)失信信息,缩短失信惩戒期限或提前取消失信惩戒,解除出入境限制措施,暂时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失信被执行人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一)提供通讯方式、经常居住地、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基础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经传唤后能在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

(三)严格遵守财产主动申报、滚动申报规定;

(四)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

(五)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

(六)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有证据证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确无履行能力的。

申请信用修复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暂停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的事项、范围和理由;

(二)承诺书。失信被执行人应当书面承诺诚实守信,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主动配合法院执行,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单位的监督,确保不再发生失信行为;

(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详细的个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财产状况报告、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收入证明、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相关证明等;

(四)执行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并不是所有失信被执行人

都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下列失信被执行人,不得申请信用修复,已经予以信用修复的,应予纠正退出:

(一)存在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租赁、伪造证据、隐匿财产、转移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逃避执行、规避执行、阻扰执行、拒不执行、妨碍执行、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债务等恶意逃废债务行为,以及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失信行为;

(二)有拖欠工资违法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因被执行人自己(非担保)债务在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征信系统等信用信息平台有不良记录;

(三)存在其他不诚实守信或不符合信用修复的情形。

信用修复的审查程序是怎样的?

失信信用修复申请,应由失信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申请。

执行法院应征求申请执行人、债权人的意见,对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对异议理由进行审查,并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

对于被执行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逃废债务、规避执行、有能力履行拒不执行等合理怀疑的,不宜暂停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对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提出异议,但被执行人提供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其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暂停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并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同意或驳回申请的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信用修复的被执行人。

申请人对法院同意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有异议,又有哪些救济途径?

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申请纠正,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被执行人获准信用修复后,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也不会允许他逍遥法外!

执行法院对暂停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实行滚动式审查,发现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应立即纠正退出,并恢复采取信用惩戒措施,通知当事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取消信用修复资格,恢复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指定时间到法院接受调查、配合执行;

(二)违反限制消费令或违反财产申报规定;

(三)存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拒不执行、妨碍执行、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债务等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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