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区公益性岗位开发,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精准就业扶贫六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25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 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明政〔2016〕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方式,帮助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能基本实现就业,改善就业困难人员家庭生活条件,提高就业困难人员家庭生活水平,尽快实现脱贫致富。 二、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2、持二代《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5、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我区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就业困难人员还包括具有福建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农村三类人员:1、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2、持二代《残疾人证》人员3、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的认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 以下岗位可认定为公益性岗位,并列入就业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公共部门后勤保障。具体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保安、后勤服务等岗位。 (二)、城市管理。具体包括交通协管、城监协管、食品监督协管、治安协管、城市卫生保洁、绿化等。 (三)、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具体包括乡村道路维护、社区(村)公共环境绿化、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村)公共卫生保洁及物业管理等。 (四)、公共服务协理。具体包括就业、养老、残疾人服务及社区服务协理等。 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将根据我区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水平和上级相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和认定可列入就业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重点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倾斜,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劳动力就业。 四、公益性岗位安置录用程序和要求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坚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1.公布信息。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等。 2.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相应的材料。 3.考察聘用。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考察,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4.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录用手续,并在一个月内报区劳动就业中心备案。 五、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薪酬待遇 公益性岗位工资遵循不同岗不同酬的原则,每月工资不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视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确定。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六、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1.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订立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应与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享受政策人员可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外,合同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实行劳务派遣的,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就业人员订立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2.公益性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工作职责,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并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 3.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4.建立公益性岗位动态退出机制,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七、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期限 用人单位提供公益性岗位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向区劳动就业中心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1.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八、补贴资金申报程序 公益性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每半年向区劳动就业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拨付。上半年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25日前,下半年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2月25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九、监督管理 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对存在挂岗、冒名顶替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收回公益性岗位的相关补贴资金,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报享受就业补助资金。 2.区财政局对公益性岗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 十、附则 1.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2.本办法执行期限三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