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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 扫黑除恶
2018-11-26 10:50:00  来源:平安三元  责任编辑:张芳  

当前,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正在向纵深推进,最近大家一定经常看到这些字眼:恶势力、黑社会。

毫无疑义,黑社会和恶势力都是此次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但两者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只有明确两者的区别,才能保证广大群众举报得准,政法机关打击得狠!

那么,首先,你得知道什么是黑社会……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征”: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一般要有10人以上,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既包括传统上的硬暴力行为,又包括具有隐蔽性的软暴力行为,比如用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但又不限于这些手段;

4.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恶势力”的特征:

恶势力包括恶势力团伙和恶势力犯罪集团,主要特征如下:

1.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3起或3起以上,其中至少1起为刑事案件,其他可为治安案件。)以暴力、威胁、干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七类行为,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等十一类行为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3.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4.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层次较低。

“黑社会”“恶势力”的区别究竟在哪里?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黑社会和恶势力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我们知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虽然以雷霆万钧之势展开,但是所有的工作都需依法进行。

为了在法律上做到打击精准、不偏不纵,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罚,必须明晰两者的区别。

1、从组织形式上看

虽然黑社会和恶势力都有一定的组织,但是黑社会的组织更稳定、结构更严密、人数更多、规则更具体,并且有着明确的领导者、组织者和固定的骨干成员。

2、从经济特征上看

黑社会相比恶势力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其影响力足以对某一经济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实现垄断,从而达到以黑养商、以商养黑的目的。近些年,黑社会组织都有明显的公司化运作的特征。

3、从危害性上看

从《刑法修正案(八)》中,我们可以看到“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的表述,事实上,这也是黑社会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最根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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