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泰宁法院公开宣判余某良、余某兴、傅某顺、傅某隆、陈某炳恶势力犯罪案件。 开庭三天, 在【庭审公开网】的点击量爆了!! <<累计点播量20万+ >> 案情简介 泰宁县开善乡池潭村村民余某良、余某兴是同家族兄弟,余某兴与傅某顺、傅某隆是同母异父兄弟。余某良、傅某顺倚仗庞大家族势力,2006年至2015年连续担任池潭村村委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 2011年以来,这五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职权和家族势力称霸一方,打着为村民、为集体谋福利的旗号,组织村民以堵车、拦路、阻碍施工等方式,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余某良、余某兴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该涉恶团伙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当地及周边工程的施工进程,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生产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5月28日至5月30日,历时三天的公开庭审共有6万余名网友通过庭审公开网在线观看庭审直播,300多名干部、群众参加庭审旁听。 宣判 7月2日上午,泰宁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 泰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良、余某兴、傅某隆以拦车、堵路等威胁、胁迫手段强迫和胁迫他人接受和放弃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余某良、傅某隆目无法纪,采用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出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余某良、傅某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拦车、堵路等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余某良、傅某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池潭村集体所有的3837亩、价值人民币444.171万元的山场林木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傅某顺在任泰宁县泰顺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以公司名义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人民币61566.78元,傅某顺作为公司负责人,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陈某炳目无法纪,胁迫他人强行交出财物价值人民币1.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良犯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余某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被告人傅某顺犯职务侵占罪、保险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傅某隆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被告人陈某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六、继续追缴被告人余某兴强迫交易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三万九千四百一十五元;其中人民币十三万四千四百一十五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人民币五千元返还给被害人。 七、继续追缴被告人余某良、傅某隆寻衅滋事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返还给被害人。 八、继续追缴被告人傅某顺敲诈勒索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三百元,返还给被害人。 九、责令泰宁县泰顺木业有限公司退还泰宁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人民币六万一千五百六十六元七角八分。 十、责令被告人傅某顺侵占的山场三千八百三十七亩,退还给泰宁县开善乡池潭村民委员会。 十一、责令泰宁县开善乡池潭村民委员会退还被害人雷某辉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庭审点播量20万+的案件,判了! 泰宁法院严格按照“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的要求,依法严惩涉黑涉恶犯罪。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共审结涉恶案件2件13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当违法犯罪保护伞案件1件1人。 今后,泰宁法院将继续保持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严打高压态势,加大对被告人刑罚打击的同时注重财产刑的打击,确保涉黑涉恶类案件“打财断血”,从经济基础上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文章来源:泰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