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由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住建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妥善处理三明市区房屋和土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现已正式印发。这一《意见》的出台,为历史遗留的“有房无证”难题寻求了积极的解决之策。 由于我国房地分散登记期间,房屋、土地管理政策不同,登记要求和业务标准不一,产生了诸多历史遗留问题。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解决不动产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急切诉求。 市自然资源局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精神,从今年5月份起,对我市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以来,对群众反映的诉求件进行系统梳理,并在开展调研摸底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外地好的经验做法,结合三明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办法,破解群众“有房无证”的现实难题。 此番出台的《意见》,针对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以前,市区范围内相关权利人因各种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而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依法处理”的原则,在充分考虑三明市区建设发展历史、现状的基础上,厘清原因,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无过错权利人办证难题,维护不动产权所有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完善不动产登记工作。 《意见》就项目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规划核实手续不全,征迁安置房、自建房等因权属无法认定或“批少建多”,个人自建房(国有建设用地)仅取得房产证或土地证,开发项目未按批准用途建设、增加建筑面积(超容积率),开发建设单位注销灭失或企业法人失联、拒不配合履行办证义务等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具体解决路径和办法。 《意见》自今年9月2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各县(市)的房屋和土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处理。未列入《意见》范围的历史遗留问题,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本报记者曾凤清詹铁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