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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黑案件,14人获刑
2019-10-25 16:31:00  来源:三明网  责任编辑:郑新凤  

一审判决

10月24日,清流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林某堤、郑某发、范某宝等1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主犯林某堤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主犯郑某发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案情简介

2006年起,被告人林某堤开始在大田县经营民间高利贷。2013年下半年,林某堤租用大田县均溪镇宝山路31-11号二楼作为固定放贷场所。20138月起,此前也有从事民间放贷的被告人郑某发开始伙同林某堤发放高利贷。之后,为了资源共享,其二人于20131215日协商各自出资50%合伙经营,共同租用大田县均溪镇宝山路31-11号一楼作为合作高利放贷场所,以公司化模式运作,一、二楼统一挂金帝茶庄招牌。此后,为了更好的高额牟利,保证利息收取,2014年开始,林某堤单独或伙同郑某发陆续网罗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范某宝、郑某德、吴某水、叶某兰、张某程、陈某枝、陈某海、范某魁、廖某府、陈某梗、冯某、连某塔为金帝茶庄催讨债务。讨债人员对外统称“金帝”,在讨债过程中相互支援、壮大声势,逐步形成了以林某堤、郑某发为组织者、领导者,范某宝、郑某德、吴某水、叶某兰为骨干成员,张某程、陈某枝为积极参加者,陈某海、范某魁、廖某府、陈某梗、冯某、连某塔、林某霞为一般参加者的结构稳定、层级分明、人员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壮大组织经济实力,2010年至2016年期间,林某堤以1.5%2.5%不等的月利率向社会公众32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658.5万元,以4%-30%的月利率,大肆向民间不特定对象发放高利贷,非法攫取高额利息、讨债费用及虚增的借款本金等。为保证组织顺利运行,该组织将非法攫取的经济利益部分用于维持组织的活动,并在组织内部形成了服从命令、相互配合、对组织忠诚等不成文的组织纪律,对组织成员予以拉拢、控制。

该组织在发放高利贷时,除先行扣除“砍头息”外,通常要求借款人签署本金翻倍、出借人放空的借条,有意隐瞒真实利率,将借条中的利息写为月利率3%以下,并以暴力讨债为手段,逐渐形成了在大田地区专门从事高利放贷、暴力讨债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期间,在林某堤单独或伙同郑某发的组织领导下,有组织地采用辱骂、恐吓、殴打、贴字条、喊喇叭、喷油漆、跟踪滋扰等手段进行讨债、逼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实施了寻衅滋事19起、非法拘禁12起、非法侵入住宅4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起、强迫交易1起、妨害作证1起,其他违法行为9起。

2014年至2016年间,该组织在向不特定对象高利放贷、暴力讨债过程中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干扰、破坏了至少69名群众的生产、经营和生活,至少18名权益受侵害的群众因畏惧该组织势力,不敢报警,被迫远走他乡、调离工作岗位。致使大田县武陵乡政府、林业局、统计局等党和国家机关单位,以及石牌镇中心小学、大田电力公司、泰和物流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教学、工作和经营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在暴力讨债后债务人、担保人仍无力负担的情况下,该组织还采用以虚增本金的借条起诉、部分换名起诉并隐瞒已收取利息、抵押物的手段向法院提起恶意民事诉讼,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秩序。

法院审理

清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堤、郑某发、范某宝等人,在从事高利放贷及暴力讨债的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大田相关区域形成重大影响,该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林某堤、郑某发对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起着决定、协调、管理的作用,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范某宝、郑某德、吴某水、叶某兰、张某程、陈某枝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在组织中起到重要作用,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中范某宝、郑某德、吴某水、叶某兰直接听命于林某堤、郑某发,是骨干成员;被告人陈某海、范某魁、廖某府、陈某梗、冯某、连某塔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强迫交易、妨害作证等犯罪。据此,清流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综合考虑,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清流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被告人亲属等100人到场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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