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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投资理财”!三元区已有60余人被坑157万元!
2019-11-29 16:06:47  来源:平安三元  责任编辑:郑新凤  

一弦一柱思华年,何时才能变有钱?

山重水复疑无路,真的非常想暴富!

当有人打着“高额返利、稳赚不赔”的旗帜吸引你投资分红时,千万不要被发财梦冲昏了头脑,否则辛苦攒下的血汗钱就要打水漂了!

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常某涛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经工商注册登记,在三明市三元区先后设立某商城线下服务中心、某网三明市线下服务中心,通过播放视频、讲解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销售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290元或者25800元产品,承诺高额返利、稳赚不赔,向陈某香、郭某珍、李某庚等60余名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大量吸收资金,将所吸收资金的75%存到无锡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指定的个人账户。


常某涛雇佣广某琴、常某海作为店员。广某琴主要负责发传单、收取投资款、发放投资返利、推荐投资产品等,每成功推销一个产品获得相应的抽成,获抽成奖励22000元,领取非法收入20600元,合计42600元。常某海主要负责发放小礼品、维持店铺秩序、讲解投资返利模式等,只领取固定工资,其领取非法收入5000元。截至案发,经专项审计核查,常某涛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572910元,支付利息333321元,造成不特定对象资金损失共计1239589元。2019年8月8日、9月18日,被告人广某琴分别向法院退出款项29842元、12758元,合计42600元。

法院审理

经三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某涛、广某琴、常某海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变相吸收资金人民币1572910元,数额巨大,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39589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常某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广某琴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常某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常某涛及对投资人有返还责任的主体未退出的赃款,发还投资人;继续追缴常某海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官提醒

投资者面对高收益的理财产品一定要理性,若对方承诺收益率明显高于银行正规理财产品,则应提高警惕。任何理财产品都是有风险的,正规机构不会承诺稳赚不赔,一旦有机构自称高收益,保底本金等宣传,极有可能是诈骗活动。天上不会掉馅饼,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

文稿来源:三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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