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当前位置:首页 > 三元新闻网 > 专题报道 > 
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的决定
2020-01-10 11:32:3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郑新凤  

东南网1月9日讯(福建日报APP-新福建记者郑昭) 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对推动与支持革命老区交通、能源、水利等方面发展作出具体规定。

为明确、完整表达福建省革命老区的定义、涵盖范围和区域划分,条例规定,革命老区指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和发展的革命根据地。其中,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建立的中央革命根据地为原中央苏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闽东地区建立的革命根据地为闽东苏区。

为进一步推动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有效落实,条例规定省政府革命老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评估机制,定期评估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政策、规划的实施情况,同时还规定省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特别是原中央苏区、闽东苏区县(市、区)和其他革命老区中欠发达的县(市、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财政稳定投入机制。

此次修改加强了对红色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利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革命遗址基础数据库,修订完善革命遗址名录和保护档案,充分发挥红色文化的教育引领作用,建设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红色旅游景区和线路,打造革命老区红色旅游圈,推进红色旅游产业发展。

此外,在人才支持方面,条例还规定,政府应当引导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法律服务等方面人才向革命老区流动,推进重大人才工程和引智项目向革命老区倾斜,改进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考录和招聘工作;对长期在欠发达的革命老区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审、业务培训、子女入学、医疗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

  • 分享到: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三元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三元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三元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网未注明“来源:三元新闻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三元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阅读
    [更多]三元新闻
    [更多]基层快讯
    [更多]三明新闻
    • 主管单位:中共三元区委宣传部 地址:三元区政府大楼宣传部
    • 热线:0598-8220165 投稿邮箱:syxww8393106@163.com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闽ICP备18015346号 编号:35120210045
    • 全国互联网违法信息举报电话:12377  举报网址:http://www.12377.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