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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横财”换来牢狱之灾
三明首起近亿美元骗购外汇案一审宣判
2020-01-20 10:22:32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郑新凤  

●本报大田记者站吴联参实习生林佳慧通讯员张英灿孙事勇

想不劳而获“百万横财”却换来10年的牢狱之灾。3名男子为了赚钱,通过虚构出境旅游等事由呼朋唤友找到2000余个银行账户,以此骗购美元、欧元、港元等外汇汇往境外账户,从中赚取佣金,涉案金额达96873448.21美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00万余元。近日,大田县法院判处被告人何某汕、林某燕、陈某鸿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至1200万元不等。

利用亲友骗汇生财

余某(在逃)、何某汕、林某燕是永安人,陈某鸿是大田人,4人早年因为一起做生意彼此熟悉。2016年4月,在厦门做二手车抵押的何某汕认识一朋友告诉他一条生财之道:去找一些银行账户购买外汇可以发财。

如此好事,何某汕想都没想就答应了,并邀上了余某、陈某鸿、林某燕等3人一起“致富”。4人分别联系自己在大田、永安等地的亲朋好友,让他们帮忙在三明、厦门、泉州、龙岩等地的银行开设账户。

由于个人境内购买外汇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于是,何某汕等人开始通过网络和其他渠道,以每套人民币400元至70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购买银行“四件套”一卡通(包含身份证复印件、网银U盾、手机卡、银行卡)。短短几个月时间,就购得2007个账户。

一切准备就绪后,在何某汕朋友的牵线下,4人开始接收上游甘肃“马氏”人员为主地下钱庄的巨额资金,按照当天美元汇率,拆分为每笔33万元人民币左右汇至购买来的人头一卡通账户,通过网银虚构出境旅游等事由操作“人头卡”账户购买5万美元的外汇,再将该外汇汇总至“马氏”人员指定的境外账户。

就这样,4人利用他人的银行账户购买外汇,获取每笔2500元至3500元不等的佣金,这样高额的利润让4人欣喜不已,深信这是一个赚钱的好法子,更是肆无忌惮。

东窗事发法律制裁

2017年5月,三明市反洗钱中心发现三明地区36个账户有些异常,时常将大量资金汇往境外同一个账户,疑似骗购外汇,遂将线索上报公安机关。经过研判分析,摸排出5000多个可疑账户用于购汇,涉及资金400多亿元人民币,牵涉20多个省份,其中仅大田的账户就高达2000多个。

2017年10月,大田县公安局开始立案调查,对2000多个账户进行逐一摸排,确定了余某、陈某鸿、何某汕、林某燕4个主要嫌疑人,并决定实施抓捕。

4人都是“老江湖”,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一开始还心存侥幸,但之后他们听到国家开始严厉打击骗购外汇时,开始担心自己的行事会暴露,但又舍不得放弃这个赚钱的方法,只能一边四处逃窜躲避风声,一边偷偷想办法转移户头上的资金。

为躲避警方的调查,陈某鸿等人出入于不同省份,不用自己的名字使用资金,而是利用亲戚朋友的名字购买车和房子,这就加大了抓捕难度。

直到2018年9月6日,在摸清了4人的作案与休息时间后,大田县公安机关联合多警种在厦门某出租房内将陈某鸿、何某汕、林某燕抓获,余某仍在追逃中。

大田县检察院认为,3名被告人虚构背景骗购国家外汇,或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其行为均已触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相关规定,应当以骗购外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大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汕、林某燕、陈某鸿伙同他人骗购外汇,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骗购外汇罪,应予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鸿到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说法〉〉〉

骗购外汇罪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国家对于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每人每年度等值5万美元,在年度总额内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同时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陈某鸿、何某汕、林某燕等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外汇管理秩序,造成国家外汇流失,应以骗购外汇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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