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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 两高两部发布《意见》 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
2020-04-27 11:36:50  来源:三明市融媒体中心  责任编辑:郑新凤  

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2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

《意见》明确“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五种行为,明确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九种情形,明确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者五类人员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说,例如2017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数分别为84人、428人、552人,2018年、2019年比上年分别增长了410%、29%。

“更突出的问题是,一些黑恶势力利用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意将未成年人作为发展对象,以此规避刑事处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无论是对社会和谐稳定还是对未成年人成长都危害极大。”万春说。

万春介绍:

有的黑恶势力犯罪组织自编顺口溜“只要不碰八大类(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八种犯罪行为),天塌下来都不怕”,在组织成员中传播,诱导一些未成年人加入该组织;

有的黑恶势力刻意招募、拉拢未成年人,在案发后故意安排不满十六周岁的成员到公安机关投案;

还有一些黑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寻求刺激、好奇的心理,以容留、教唆吸食毒品等方式引诱未成年人加入,以达到任意控制未成年人的目的。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涉黑组织2954个,恶势力犯罪集团9814个,其中,有未成年人参与的占到近20%,未成年人涉案人数占总数7%左右。”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二级巡视员童碧山说,从国内打击情况看,为逃避刑事处罚,黑恶犯罪组织成员呈低龄化发展趋势,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从境外黑社会犯罪的发展规律看,针对未成年人招募、吸收组织成员,教唆、引诱实施犯罪也是黑社会组织惯用手法。出台此两高两部《意见》,对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意见》对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意见》规定“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是指:

胁迫、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拉拢、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招募、吸收、介绍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雇佣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形。

《意见》规定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

1、组织、指挥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

2、向未成年人传授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经验的;

3、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

4、为逃避法律追究,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的;

5、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

6、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

7、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

8、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照料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9、其他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意见》进一步要求,利用未成年人参加黑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犯罪,虽然未成年人并没有加入黑恶势力,或者没有实际参与、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对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员,即便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也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意见》进一步提出,要完善工作机制,边打边治边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被黑恶势力利用。建立与共青团、妇联、教育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远离违法犯罪。推动建立未成年人涉黑涉恶预警机制,及时阻断未成年人与黑恶势力的联系。加强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法治教育,强化未成年人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和法治观念,远离黑恶势力及其违法犯罪。

来源: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 (记者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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