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偿还旧债, 利用信用社工作人员的身份, 以高额利息为诱饵, 骗取集资人参与投资, 结果被判刑。 近日,尤溪法院审理一起集资诈骗案,陈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01案情简介 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利用其信用社工作人员的身份,虚构其缺少资金购买信用社股金、购买房子、投资做生意、帮企业还贷款等事实,采取本人出面借款、让他人为其借款提供担保等方式,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集资参与人胡某、卢某等人共计 263.7036万元,并将骗取的款项用于偿还旧债和支付高额利息等。 2015年2月,被告人陈某换掉手机号码逃往外地,躲避集资参与人。 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陈某在福州市闽侯县南通镇被尤溪公安民警抓获。 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4月8日,被告人陈某以月利息15‰为诱,骗取集资参与人池某5万元,案发前已支付利息0.9万元。后,池某向尤溪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陈某以月利息15‰为诱,骗取集资参与人肖某忠20万元,案发前已归还本金3万元;同年8月21日,陈某以月利率20‰为诱,骗取肖某忠20万元,案发前已归还本金1万元。案发前,陈某共支付利息4.2万元。后,肖某忠向尤溪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2013年9月,被告人陈某让集资参与人张某传以月利息40‰向肖某忠借款给其使用,陈某为张某传担保,后骗取张某传向肖某忠所借的15万元。 4.2014年初,被告人陈某以月利息15‰为诱,骗取集资参与人肖某华3万元,案发前支付利息2700元;同年6月27日,陈某继续骗取肖某华2万元,并向肖某华出具一份借款金额5万元的借据,约定月利息20‰,案发前支付利息3000元。后,肖某华向尤溪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2013年9月2日,被告人陈某让集资参与人戴某煌以月利息40‰向肖某忠借款给其使用,其为戴某煌提供担保,后骗取戴某煌向肖某忠所借的13.8万元。 6.2014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某骗取集资参与人戴某煌10万元。后,戴某煌向尤溪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陈某让戴某煌为其提供担保,后虚构帮企业还款的事实,以月利息20‰为诱,骗取集资参与人詹某盛20万元,案发前陈某已支付利息3000元。后,戴某煌归还詹某盛6000元。后,詹某盛向尤溪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陈某让黄某铭为其担保,并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月利息25‰为诱,骗取集资参与人林某得10万元。案发前陈某已支付利息7000元,归还本金5万元。2015年4月15日,黄某铭代陈某向林某得还款5万元。 9.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陈某以月利息30‰为诱,骗取集资参与人黄某教5万元,案发前已支付利息3000元。 10.2014年5月23日,被告人陈某虚构家人投资办厂的事实,以月利息20‰为诱,骗取集资参与人吴某宋10万元,案发前已支付利息6000元。同年6月19日,陈某虚构家人投资办厂的事实,骗取吴某宋8万元,约定借款期限413天、利息22400元。后,吴某宋向尤溪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1.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陈某让陈某锋提供担保,并虚构投资做生意需要资金的事实,以月利息20‰为诱,骗取集资参与人林某堂10万元。案发前,陈某已支付利息2万元。2016年5月17日,陈某锋代陈某归还林某堂本金6.5万。 12.2014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以月利息25‰为诱,让张某汝提供担保,骗取集资参与人胡某6万元,案发前陈某已归还全部本息。 13.2014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让张某汝提供担保,以月利息25‰为诱,骗取集资参与人胡某6万元。2015年4月至9月期间,张某汝已代陈某归还本金6万元。 14.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陈某虚构需要资金周转事实,让李某好提供担保,以月利息25‰为诱,骗取集资参与人胡某3万元。后,胡某向尤溪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5.2014年10月2日,被告人陈某虚构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让黄某铭提供担保,以月利息25‰为诱,骗取集资参与人胡某3万元。2015年4月至6月,黄某铭代陈某归还胡某本金3万。 16.2014年8月16日,被告人陈某虚构帮人还贷款的事实,以月利息30‰为诱,骗取集资参与人柯某欢5万元,案发前已支付利息3000元。后柯某欢向尤溪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7.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陈某虚构还贷款需要资金的事实,以月利息50‰为诱,骗取集资参与人肖某毅9.5万元,案发前已支付利息5000元。后,肖某毅向尤溪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8.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虚构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让李某好提供担保,并虚构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以月利息25‰为诱,骗取集资参与人黄某稿7万元。案发前已支付利息5250元。后,黄某稿向尤溪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9.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陈某虚构购买信用社股金需要资金的事实,让陈某锋提供担保,并虚构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以月利息25‰为诱,骗取集资参与人黄某稿3万元。后陈某锋代陈某归还黄某稿0.8万元。 20.2013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虚构其哥哥投资办厂需要资金的事实,让黄某添向肖某忠借款给其使用,后骗取黄某添向肖某忠所借的10万元。黄某添偿还肖某忠10万元后以追偿权纠纷为由向尤溪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1.2013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虚构其需要资金购买信用社股金的事实,让集资参与人黄某添在中国银行尤溪支行办理了信用卡家装类专向分期付款业务并透支消费16.9万元,分36期还款,陈某提供担保,后骗取黄某添8.45万元。案发前,陈某归还部分本金,截止2015年2月还有4.4986万元本金没有归还。 22.2014年11月,被告人陈某虚构购买信用社股金的事实,让集资参与人黄某添以月利率40‰向郑某铭借款给其使用,陈某提供担保,后骗取黄某添向郑某铭所借的9.6万元。 23.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陈某虚构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让吴某权提供担保,以月利息20‰为诱,骗取集资参与人胡某灯5万元。案发前陈某已支付利息3000元。后,吴某权代陈某归还胡某灯本金5万元。 24.2013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让集资参与人吴某彬以月利息40‰向肖某忠借款给其使用,陈某提供担保,后骗取吴某彬向肖某忠所借的15万元。 25.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陈某虚构购买信用社股金、帮企业还款的事实,让集资参与人吴某彬向卢某借款给其使用,其和陈某锋提供担保,后骗取吴某彬以月利息25‰向卢某所借的20万元。 26.2014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某虚构投资做生意需要的资金的事实,以月利息50‰为诱,骗取集资参与人郭某拱10万元,案发前已支付利息1.5万元。 27.2014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某虚构帮企业还贷款的事实,让集资参与人李某好向蒋某申借款给其使用,后陈某骗取李某好以月利息30‰向蒋某申所借的4万元。 28.2014年11月23日,被告人陈某虚构帮企业还款的事实,让集资参与人李某好向卢某借款给其使用,并承诺给予李某好好处,由陈某和吴某权提供担保,后骗取李某好向卢某所借的15万元。 29.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陈某以资金周转为由,骗取集资参与人詹某聪10万元,案发前,陈某归还詹某聪本金6万元。 02法院审理 尤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263.703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 03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作者:蔡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