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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空”审理,三明陈某明等14人涉黑案件开庭受审....
2020-09-21 17:07:05  来源:平安三明  责任编辑:郑新凤  

庭审现场



9月14日至17日,尤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陈某明等1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该案经三明中院指定尤溪法院管辖,是尤溪法院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 。

该案采用七人合议庭,由该院院长俞和勇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

疫情防控期间,由于该案涉及的被告人人数众多,且被告人分别被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沙县看守所、尤溪县看守所,分隔三地,为加快推进涉黑恶案件清结,合议庭前期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周密部署,采用远程庭审系统连线三地看守所,“隔空”审理该案。

案 情 简 介

公诉机关指控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0年前后,被告人陈某明开始在泰宁县内以其个人名义从事高利放贷,赚取高额利息,笼络他人以非法手段催讨债务。2009年7月3日,被告人陈某明以其女婿名义注册成立泰宁县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此后,被告人陈某明开始在泰宁县民间从事更大规模高利放贷,网罗投资放贷人员,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拉拢数名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雇佣专门财务人员,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为其催讨债务,采用公司化模式以月利率5%至10%,甚至更高的利息高利放贷。

为规避法律,被告人陈某明在高利放贷时,除先行扣除“砍头息”以外,故意隐瞒真实月利率,要求借款人出具3%以下利息的虚假借条,并强制借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自2010年起,被告人陈某明纠集催讨债务人员通过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陈某明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陈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鲍某梅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江某高、李某刚、林某安、杨某勇、叶某安、朱某福、杨某应、杨某平、李某清、李某豪、黄某伟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被告人陈某明截留1%利息收益作为组织收入,用于汇金公司运营开支。在高利放贷、非法催讨债务过程中,该组织成员在“保护伞”的非法保护下,在泰宁县辖区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抢劫罪

2013年年中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明、陈某、李某刚等人根据被告人林某安提供的信息,在被害人翁某清由泰宁县大田乡返回城关途中的大田金坑村附近将翁某清乘坐的车辆拦下。翁某清下车后,被告人陈某明、陈某、李某刚、林某安等人将翁某清围住,被告人陈某明上前摔了翁某清两三个耳光,并以逼翁某清从路边山崖跳下相威胁,逼迫翁某清还钱。被告人陈某明等人抢走翁某清随身携带的一个公文包,将包内银行卡拿走,并以继续殴打相要挟,逼迫翁某清说出银行卡密码,取走银行卡内存款3000元。

诈骗罪

2010年4月,被告人陈某明以月息10%的高息向福建某生态竹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生态竹纺织品公司),借出高利贷20万元,该公司股东何某开等为担保人。因该公司及何某开等人无法偿还本息,被告人陈某明预谋骗取他人投资收回自己的借款本息,就以赚取高额利息为由介绍被害人周某通过其向该公司放贷500000元。之后,被告人陈某明带周某到该公司的办公室及厂区考察以骗取信任。2010年9月9日,该公司向周某出具一张借款人为某生态竹纺织品公司,担保人为何某开等人,出借人为陈某(周某妻子),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同日,周某将扣除首月利息的48.74万元支付给被告人陈某明。被告人陈某明在收到48.74万元资金后将其中8万元转账给欧阳某山,将其余40.74万元占为己有。

非法拘禁罪

(一)2016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陈某明、陈某、江某高为向被害人江某催讨到期高利贷,到江某家中把江某强行带至汇金公司的办公室,被告人陈某明责令江某下跪,被告人陈某明、江某高对江某进行殴打、泼冷水,被告人陈某录像。当天下午17时许,江某被闻讯赶来的李某带离汇金公司办公室。

(二)2016年11月底某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明、陈某、江某高把被害人江某、李某旺叫到公司办公室,逼迫江某和李某旺偿还高利贷,因江某和李某旺未能还款,被告人陈某明指使被告人江某高把门关上不让江某和李某旺离开,责令江某和李某旺下跪,逼两人自摔耳光。之后被告人陈某明逼迫李某旺和江某抄写“李某旺和江某诈骗陈某明的钱没有还”之类话语的字条,抄完后让李某旺和江某跪在地上一直重复念,被告人陈某对江某、李某旺下跪念借条进行录像。同日18时许,当李某旺和江某从地板上站起来时,被告人陈某明突然冲到李某旺身边用拳头朝其头部打了两三拳,将其打倒在地,被告人陈某明、江某高等人继续用脚踢李某旺,被告人陈某明指使被告人江某高去洗手间打了几瓢冷水,被告人陈某明将水从李某旺的领口倒下去,被告人陈某用手机拍视频。之后才让江某和李某旺离开。

敲诈勒索罪

(一)2014至2018年,被告人陈某明向无法按时偿还高利贷的被害人严某催讨欠款。被告人陈某明通过打电话威胁、微信发送殴打他人的讨债视频向严某逼债,亲自前往或指使被告人江某高到严某工作的造船厂找严某逼债、索要“遣散费”即“跑腿费”。被告人江某高受被告人陈某明指使,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2日,先后7次到泰宁县某造船厂,以播放欠债还钱录音和在厂里闹事相威胁,强迫严某支付其100元至500元不等的“遣散费”,共计1570元。

(二)2018年,被告人陈某明指使被告人江某高向无法按时偿还高利贷的被害人温某催讨欠款。2018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江某高多次打电话、发微信威胁、恐吓温某还高利贷,先后8次到泰宁县医院以到医院内闹事相威胁,强迫温某支付“遣散费”,共计1400元。

(三)2015年10月左右,被告人陈某明指使被告人江某高向无法按时偿还高利贷的被害人邹某催讨欠款。被告人江某高先后5次到邹某经营的餐馆,以跟住邹某、坐在其店门口妨碍店铺正常经营相威胁,强迫邹某支付其“跑腿费”共计1200元。

(四)2016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明指使被告人江某高向无法按时偿还高利贷的被害人邹某锋催讨欠款。被告人江某高先后10次到邹某锋经营的餐馆,以跟住邹某锋、坐在其店门口妨碍店铺正常经营相威胁,强迫邹某锋每次支付其“跑腿费”100元,共计1000元。

寻衅滋事

(一)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明带着被告人陈某、李某刚、林某安等人到被害人翁某清家中要债,因翁某清无法偿还高利贷本息,被告人陈某明指使林某安、李某刚等人将翁某清家中的两尊“罗汉”“观音”木雕像强行搬走,被告人林某安将两尊雕像变卖获利1300元。

(二)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陈某明、江某高多次向无法支付利息的被害人邹某锋追讨高利贷本息。因邹某锋无力偿还,被告人陈某明、江某高等人先后51次到邹某锋经营的两家餐馆内强行赊账消费,期间邹某锋多次找被告人陈某明结算欲抵扣欠款本息,被告人陈某明均拒绝结算,继续带人到邹某锋经营的餐馆内强行赊账消费,至邹某锋经营的餐馆倒闭累计57620元菜金未结算。

(三)被告人陈某明、陈某、江某高、李某刚、林某安、杨某勇、叶某安、朱某福、杨某应、杨某平、李某清、李某豪、黄某伟等人随意殴打官某勇等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四)被告人陈某明、陈某、鲍某梅、江某高、李某刚、杨某勇、叶某安、朱某福、杨某应、杨某平、李某清、李某豪等人通过播放他人下跪、自摔耳光视频、播放“欠债还钱”录音、用车堵厂门、频繁电话威胁、滋扰、辱骂等手段逼迫被害人还钱,扰乱江某等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五)被告人陈某明、陈某、江某高、林某安、杨某勇、杨某平、李某清、李某豪、黄某伟等人强拿硬要翁某等人财物,侵犯他人财产权利。

(六)被告人陈某明冒用叶某等人名义参与民事诉讼,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妨害诉讼客观公正,扰乱司法秩序。

(七)组织外违法行为。被告人黄某伟、杨某平、李某清、林某安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外实施其他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四天的庭审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运用远程庭审系统,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该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三明中院、尤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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