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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2016-03-29 10:25:00  来源:  责任编辑:张芳  

明医改组〔2016〕2号

各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市直各单位,各医保定点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合理配置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使用,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一)调整退休职工待遇:为减轻退休职工负担,退休职工在各个级别医院住院的起付线均降低100元,即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450元,三级医院550元。

  (二)调整统筹区内住院报销比例: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分段报销调整为按不同级别医院比例报销,即扣除起付线后,一级医院报销95%、二级医院报销90%、三级医院报销85%

  (三)调整异地安置就医报销比例: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自付比例较统筹区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增加10%,即扣除起付线后,一级医院报销85%、二级医院报销80%、三级医院报销75%

  (四)调整转外就医报销比例:一是确因病情需要转外就医(由医院办理转院)或在异地出差、探亲时急诊住院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与统筹区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同,自付比例增加20%,即扣除起付线后,一级医院报销75%、二级医院报销70%、三级医院报销65%;二是个人原因自行转外就医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与统筹区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同,且不论何等级医院,扣除起付线后,报销比例均为30%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待遇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2016年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采用购买服务、委托代办的方式由商业保险公司办理,一年一定。保险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各缴纳50%。保险责任范围(理赔范围)为参保职工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人)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分两段赔付:第一段(8万元≤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20万元)赔付比例为90%,实际赔付限额为12万元;第二段(20万元<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30万元)赔付比例为95%,实际赔付限额为10万元,最高赔付金额为22万元。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有其他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请各单位按要求,及时、认真地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和信息对接工作。

                                           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2016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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