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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临近 法官提醒保存电子数据防范网购风险
2016-11-07 10:49:00  来源:  责任编辑:郑新凤  

人民网福州11月4日电 网购付了款,货却没送来,钱也不给退……福州一名女子遭遇“网购陷阱”,随后通过向法院提交保留完整的截图证据要回了钱款,而另一名网友就没这么轻松维权。

“双11”购物狂潮即将来临,各种网购纠纷案件数量可能较大上升,连江县法院近日公布了相关案例,提醒网友注意保存电子数据,提高使用电子数据维权的意识,避免网购损失。

电子数据资料完整 消费者要回款项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一旦需要维权,聊天记录、短信截图等电子数据就能发挥关键作用。

连江县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林某通过微信向毛某订购了两部二手iphone6,并通过支付宝转账6500元。收到款后,毛某以“手机成色不好”为由,不肯发货,也不归还手机款,经林某多次催促,毛某仅通过支付宝还了800元。林某遂将毛某告上法院,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短信记录截图、支付宝电子客户回单及支付宝聊天记录的打印件。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与毛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就购买手机达成合意,且林某已支付手机款,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毛某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返还林某5700元及利息。

这名法官介绍说,这个案子表明,微信聊天记录要得到采信和认定,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确认微信使用人的身份,同时保持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

破解网购维权难题:保留单据证明身份、提高“截图”意识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购维权做了相对细致的规定的,如“商家采用网络、电视、电话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网购维权很大困难在于举证。

连江法院公布的另一起涉及网购案件中,年逾60岁的当事人林某就没能如愿以偿。去年底,他通过别人的账户在某网络商城花了148元购买一个标注为纯度92.5%的银坠,商家承诺,如果纯度达不到92.5%,就假一赔十。收到产品后,林某发觉色泽不对,检测结果这个银坠纯度仅为67.5%,林某遂与商家协商退货与赔偿事宜,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气之下,林某将网店(某网络科技公司)诉至连江法院,要求赔偿假一赔十、精神赔偿费、检测费用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180元。

庭室过程中,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提出网上的银饰购买者与原告林某身份信息不符,不能证明所购买产品系被告的产品,被告同时拿了与网店同样的产品到福建省分析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得到的检测结果与宣传广告一致。而原告没能提供运费单据等有力的证据。经过连江法院调解,被告网店补偿原告林某各项损失400元了结此案。

审理该案件的法官提醒,与实体店销售相比,网购在维权方面存在责任主体确定、商品知情权、交易监管等诸多方面的难处,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要注意保留好运费的单据,要有“截图”意识,注意保留与商家之间的聊天记录等,善于运用电子证据进行维权,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等证据固定工作,此外,如果网络平台提供者无法提供商家的真实、有效信息,导致消费者难以找到明确被告,则消费者也可以直接起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吴隆重、陈家煊)

编辑:郑新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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