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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普法 | 千古难题来了!独子酒后猝死,婆媳争夺遗产,且看列东司法所如何法定纷争!
2022-04-21 16:00:00  来源:列东司法所  责任编辑:王恺欣  

俗话说“一家不知一家事,家家有本难念经”。自古以来,婆媳关系都是一个千古难题。当两个女性中间连接的桥梁断裂后,千古难题更是“难上加难”!而众所周知,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那么丧偶儿媳有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丧偶儿媳是否可以继承家公家婆的财产?儿子死后遗产该怎么分配?且看三元区司法局列东司法所如何以案释法、法定纷争!


一场意外,引发“遗产争夺战”

近日,列东司法所接待了一位年逾七旬的“苦主”(罗某,化名),初见之时,罗某面容憔悴,双眼通红,很明显是悲伤所致。“阿姨您先坐,有什么难事慢慢说,我们肯定尽心帮您!”司法所工作人员连忙搀扶罗某就座,耐心询问其遇到的困难。

经谈话了解,罗某唯一的儿子(林某)于2021年12月底酒后猝死,此后儿媳便因儿子的遗产分配问题多次与其闹得不可开交。罗某此次特来求助司法所,正是希望能与儿媳处理好儿子遗产分配难题,尽早让生活回归于平静。

以法释理,逐一“销号”攻克难点

听闻罗某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惨遭遇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宽慰其节哀顺便,而后详细了解死者林某的遗产情况、继承人情况及老人的诉求。经询问,林某名下无房产,生前工作的工厂股份折合人民币18.5万元,社保卡个人账户余额13万余元,此外无其他财产。林某父亲早年已过世,母亲罗某独居,林某与妻子蔡某婚后在外租房居住,二人无共同抚养的子女,因此,母亲罗某及妻子蔡某系其遗产的共同继承人。

罗某声泪俱下地控诉,儿媳蔡某声称儿子留下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太太只能继承其中四分之一,罗某对此难以接受。此外,儿媳蔡某多次以回家拿东西为由到家中吵闹,表示老太太所居住的房屋也包含林某的遗产分配份额,双方多次冲突且报警处理,婆媳矛盾至今难以调和。

在了解纠纷始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向罗某解释遗产分配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投资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林某留下的股份和社保卡余额只有一半属于遗产,按照法律规定,母亲罗某确实只能继承其中的四分之一。随后探究罗某目前居住房屋的所属权问题,该房产系林某父亲名下,自林某父亲过世后,林某和姐姐均放弃继承且已进行过相关公证,该房屋虽然尚未过户,但法定意义上所属权为罗某一人所有。

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法条剖析,罗某不再质疑遗产分配比例,但目前与儿媳蔡某心理隔阂太深,根本无法沟通,遂向司法所提出调解申请,希望儿媳蔡某将留在东安新村家中的个人物品悉数搬走,今后不再上门打扰。

以情融法,助力修复沟通“桥梁”

结合罗某的诉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即电话联系儿媳蔡某,蔡某情绪激动,声讨婆婆在丈夫过世后便将其从家中赶出,不愿配合做遗产公证甚至擅自去银行取钱,时至今日也是婆婆太过于凉薄所致。

“逝者已矣,小林突然离世,你和罗阿姨都失去了至亲至爱之人,心里都不好受,不断争吵只是雪上加霜,大家要将心比心,心平气和地协商才能解决问题!”工作人员认为双方盾并非不可调和,而是缺少一个有效的沟通平台倾诉各自的委屈,经过一番说服,蔡某最终答应至所调解。

见面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蔡某关于罗某对遗产继承份额不再存有异议一事,并向蔡某解释东安新村房屋实属其婆婆罗某一人所有,根据法律规定,罗某享有独立处置权,任何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虽然蔡某作为儿媳没有赡养罗某的义务,但是如果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便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而询问蔡某是否有意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经沟通,罗某表示今后希望由女儿对其进行照顾,媳妇只要偶尔来探望就行,对此儿媳蔡某无异议,也同意在遗产公证后搬离罗某住所的要求。

第二天,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见证下,婆媳二人按照法定继承份额对遗产进行公证,并将林某社保账户余额从银行取出后如约实施分配。蔡某临走前深深地拥抱了自己的家婆,多年情谊仍在,今后还是一家人。

在接连两日的调解工作中,司法所运用“情理法教”相结合的调解方式,让婆媳二人对法定继承制度有了正确清晰的法律认识,通过耐心细致的解析和疏导,以往日婆媳情分作为情感铺垫,以情融法,以法释理,逐步软化并开解双方“心里的疙瘩”,婆媳遗产继承纠纷圆满画上句号,“千古难题”得以顺利解决。

三 元 普 法 “微 课 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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