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8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做好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的宪法宣誓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除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外,由主席团组织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当次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主任会议组织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和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除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的外,由主任会议组织在省人大常委会当次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主持人由主席团在主席团常务主席中指定一人担任。 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主持人由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担任。 第四条 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负责监誓。 第五条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宣誓人为一至二人时,进行单独宣誓。宣誓人为三人以上时,一般进行集体宣誓,也可以进行单独宣誓。宣誓人较多时,可以分批进行宣誓。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人民政府省长进行单独宣誓。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的同一次会议上,一个人有两项以上任职时,只宣誓一次。 第六条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代表或者常委会委员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拳心向前,诵读誓词。 集体宣誓时,领誓人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在宣誓人中指定一人担任。领誓人面向代表或者常委会委员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拳心向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拳心向前,跟诵誓词。 第七条 宣誓人参加宣誓仪式,应当着正装或者制服。 第八条 宣誓仪式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的全体会议会场举行。 第九条 宣誓仪式应当公开进行。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员,可以参加宣誓仪式。经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邀请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人民群众参加宣誓仪式。 第十条 宣誓组织过程中如发生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情况,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依法处理。
关于《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草案)》的说明 (2015年12月18日在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二次主任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牛纪刚 主任会议: 现就《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组织办法草案)说明如下: 一、关于起草原则 《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以下简称宣誓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保证宣誓办法的有效贯彻执行,做好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的宪法宣誓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人事代表工作室在学习借鉴兄弟省市人大常委会做法并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进行沟通的基础上,结合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际,起草了组织办法草案。起草中,对于宣誓办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内容如宣誓范围和对象、誓词等,组织办法草案不再作重复规定;对于宣誓办法规定比较原则,而实际操作中又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内容,比如宣誓时间、宣誓仪式主持人、监誓人、领誓人的确定,单独宣誓和集体宣誓的把握,宣誓人的站位及着装,宣誓仪式的公开等,组织办法草案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二、关于组织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宣誓时间。组织办法草案依据宣誓办法对宣誓时间作出规定,除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外,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当次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第二条)。具体组织实施时,可安排在当次会议的闭幕会上进行。 (二)关于宣誓仪式的主持人。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办法草案规定,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主持人由主席团在主席团常务主席中指定一人担任;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主持人由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担任(第三条)。具体组织实施时,宣誓仪式的主持人一般与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的闭幕会主持人为同一人。 (三)关于监誓人。组织办法草案规定,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负责监誓(第四条)。 (四)关于单独宣誓和集体宣誓。为便于实际操作中更好地把握单独宣誓和集体宣誓,组织办法草案对单独宣誓的情形作出了界定,即“宣誓人为一至二人时,进行单独宣誓”(第五条第一款)、“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人民政府省长进行单独宣誓”(第五条第二款)。组织办法草案同时也对集体宣誓的情形、宣誓人数较多以及一个人具有多项任职如何宣誓等问题作出了规定(第五条第一、三款)。此外,考虑到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人数比较多,为有利于宣誓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分批进行的方式,除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长进行单独宣誓外,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合并一批进行集体宣誓,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和委员以及省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合并一批进行集体宣誓,具体组织实施时可以由主席团作出决定。除第一次会议外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其它次会议以及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宣誓人的职务类别、数量等情况,确定具体采用何种宣誓形式。 (五)关于宣誓人的站位及着装。组织办法草案对宣誓人宣誓时的站位朝向,规定“宣誓人面向代表或者常委会委员站立”(第六条)。对宣誓人的着装,组织办法草案规定“宣誓人参加宣誓仪式,应当着正装或者制服”(第七条)。 (六)关于宣誓场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办法草案规定,宣誓仪式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的全体会议会场举行(第八条第一款)。 (七)关于宣誓仪式的公开。为了进一步提高宣誓仪式的公开透明,组织办法草案规定,“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员,可以参加宣誓仪式。经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邀请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人民群众参加宣誓仪式”(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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